专业委员会

无锡市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无锡市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年5月22日市银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金融业务发展需要,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设立协会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业务、文明规范服务等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业委员会”)。为使各专业委员会有序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银行行业自律,维护银行和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及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银行与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坚持依法合规、独立公正、民主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系协会内设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协会会员行组成,经协会秘书处提名,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  所有成员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选派相关业务部门以上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专业委员会推选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确认;主任、副主任委员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需作调整,由原成员单位重新推荐一名接替人员,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同业自律约定,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实现有序竞争;
    (二)协调会员行认真执行中国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
    (三)协调会员行认真遵守同业自律公约等约定,积极配合协会,做好银行的自律、维权工作;
    (四)受协会委托,对违规、违反同业自律公约等约定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部门等反映诉求和意愿;
    (六)开展符合专业委员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七)开展本专业委员会及与协会其他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
    (八)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措施建议;
    (九)承担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确定本专业委员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牵头召开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工作规则和协会年度工作意见,做好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对外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本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本专业委员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本专业委员会陈述意见;
    (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本专业委员会其他制度,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自觉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对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和活动相关的项目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本专业委员会许可,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四)积极倡导本单位遵守本专业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倡议;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五名以上(含)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原则上委员应亲自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各专业委员会表决事项实行每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决议经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即视为通过。每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对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多次会议协调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讨论。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指导。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费用支出列入协会财务预算。
 
第六章  终 止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决定解散本专业委员会,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