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

结算业务专业委员会

结算业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单位: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无锡市银行业结算业务自律守则
(2014年5月22日市银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无锡市银行业结算业务行为,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实现有序竞争,根据《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等,经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守则。
    第一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履行和遵守《票据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的有关支付结算规定,维护平等、公正、诚信原则,规范结算业务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违反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业务时,应遵循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各会员行要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设立、变更、撤销账户。
    第三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跨行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结算款项划转他行,不得随意采取压票方式,占用他行和客户资金;不得将在他行开户的客户资金截留在本行;不得采取无理由退票方式拒付他行结算资金。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应及时查复。
    第四条  各会员行应根据原始票据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不得随意办理无原始票据的同城票据交换,以侵占他行备付金。
    第五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手续费来招揽客户。
    第六条  各会员行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大额现金支付须按规定审批、备案。单位存款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要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做好记录、分析、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通过联网检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公民信息,验证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反假币工作,做好反假币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币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
    第十条  各会员行在做好本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强行业间风险信息的沟通交流,并提出防范风险措施,确保支付结算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自律守则的,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结算业务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报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