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浦发银行江阴支行
无锡市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守则
(2014年5月22日市银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无锡市银行业中间业务的经营秩序,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实现有序竞争,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守则。
第一条 各会员行开展中间业务,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一)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
1.收费项目公开;
2.服务质价公开;
3.优惠政策公开;
4.效用功能公开。
第二条 各会员行在开展中间业务中,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会员行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联合,共同推进商户、机具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各会员行要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排斥性条款。
第五条 各会员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执行银行卡的报备案制度,规范地组织各类银行卡的经营活动,自觉维护银行卡行业的整体形象,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其他媒体及口头业务解释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或贬低他行商业信誉。
第六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对客户让点优惠;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时,不得随意减免手续费。
第七条 各会员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包括代理基金、代理保险等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各会员行要从规范业务行为,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出发,对开办代收付业务,必须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是发展代收付业务的一条原则,各会员行必须自觉遵守。
第九条 各会员行对公用事业代收付业务(水电气、通讯、广电、公交卡)的手续费费率,原则上不能低于千分之三。
第十条 各会员行如遇总分行、某项活动或某一项目的特殊要求,需低于本自律守则规定最低手续费标准的,以及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则需将业务方案或情况报送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自律守则的,除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照《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单位同意,报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