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单位:南洋商业银行无锡分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东亚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市银行业外资银行自律守则
(2014年7月29日市银协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无锡市外资银行业务的经营秩序,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实现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融法规、政策和《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经各外资银行会员行(以下简称“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守则。
第一条 各会员行应遵守中国人民银共和国颁发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的宗旨,达到自律开拓,以监督促协作,以规范促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各会员行要切实履行对客户的承诺,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和对存款人实行实名制的规定。
第三条 各会员行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监管局、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银团贷款规定和约定,切实加强同业之间合作,努力推进我市银团贷款工作。
第四条 各会员行开展中间业务,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第五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对客户让点优惠;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时,不得随意减免手续费。
第六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履行和遵守《票据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的有关支付结算规定,规范结算业务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违反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通过联网检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公民信息,验证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做好记录、分析、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信息。
第九条 各会员行营业网点节假日休息不办理对外业务时,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业务管理人员解决客户咨询和处置应急业务,避免客户投诉。
第十条 各会员行在业务经营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出现的争议、纠纷或矛盾,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协商不妥时可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自律守则的,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单位同意,报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