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南京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无锡市银行业公司业务自律守则
(2014年5月22日市银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无锡市银行业公司业务的经营秩序,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实现有序竞争,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经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守则。
第一条 各会员行在发展资产业务时,应遵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的宗旨,达到自律开拓,以监督促协作,以规范促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各会员行受理有关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汇票承兑、担保、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及其他创新业务)申请时,严格按照《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办理有关授信业务时,须在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如实、完整及时登记,真实反映客户负债情况。
第三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资产业务时,要切实履行对客户的承诺。
第四条 各会员行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监管局、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出台的关于银团贷款规定和约定,切实加强同业之间合作,努力推进我市银团贷款工作。
第五条 各会员行应定期(按季)或不定期向市银行业协会提供信用不良债务人的企业名录与案例,市银行业协会汇总后及时向各会员行通报信用不良债务人名单。
第六条 对于恶意逃废债务人,各会员行应拒绝向其提供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及保函等授信业务,并应采取统一措施防范不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资产保全力度,共同抵制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行共同追讨统一债务人债务的,各会员行在行动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及时向市银行业协会报告,以共同加强债务管理。
第八条 各会员行在业务经营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出现的争议、纠纷或矛盾,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协商不妥时可由市银行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九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对违反本自律守则的,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自律守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资产业务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单位同意,报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自律守则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