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

个人业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华夏银行银行无锡分行
                    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无锡市银行业个人业务自律守则
(2014年5月22日市银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无锡市银行业个人业务的经营秩序,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实现有序竞争,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守则。
    第一条  各会员行在开展负债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自律促开拓,以规范促发展。
    第二条  各会员行在办理负债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设账户。严禁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
    第三条  各会员行均不得为客户办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吸收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存款。
    第四条  各会员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和对存款人实行实名制的规定。
    第五条  各会员行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六条  各会员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不能只讲收益,不讲风险。
    第七条  各会员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款项,均应纳入“同业往来”科目进行核算,以切实维护金融同业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各会员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对违反本自律守则的,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自律守则的制定、变更和修订需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债业务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单位同意,报经无锡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自律守则由无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